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以及党史史志、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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