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