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在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精神资源。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及纪念设施;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遗物及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烈士修建的陵园、堂馆、碑亭、塔祠、牌坊、塑像、骨灰堂、墓地等设施;
(四)重要文献、音像资料、口述资料、文艺作品及其他可移动实物;
(五)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积极意义、激发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精神资源。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在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精神资源。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及纪念设施;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遗物及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烈士修建的陵园、堂馆、碑亭、塔祠、牌坊、塑像、骨灰堂、墓地等设施;
(四)重要文献、音像资料、口述资料、文艺作品及其他可移动实物;
(五)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积极意义、激发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精神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