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重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自媒体平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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