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制度,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按照省有关办法定期组织实施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红色文化资源相关线索。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红色文化资源相关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