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条 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
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从认定的红色文化资源中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从认定的红色文化资源中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