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12345热线工作人员包括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