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12345热线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