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干扰12345热线正常运行的;
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
(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的。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干扰12345热线正常运行的;
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
(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