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及12345热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经督办后仍未整改的;
(二)办理热线事项弄虚作假的;
(三)工作方式不规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泄露不应当公开数据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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