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12345热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制定12345热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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