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负责热线事项日常督办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热线事项挂牌督办、约谈督办工作。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督办范围:
(一)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热线事项逾期未办理的;
(三)依法应当解决的热线事项未解决的;
(四)热线事项办理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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