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存在职责交叉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主办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确定责任主体,不得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确定责任主体,不得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