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不能解决的热线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经研究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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