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热线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退回。
热线事项存在职责争议的,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或者直接指定承办单位。经研究确定或者直接指定的承办单位不得退回热线事项。
热线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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