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热线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服务对象(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
(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办理完毕;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从其规定;
(三)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省级以上热线事项或者其他相关事项办理时限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办理完毕;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从其规定;
(三)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省级以上热线事项或者其他相关事项办理时限按照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