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十八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十八条 12345热线受理人员接听来电时,应当认真倾听,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全面、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热线事项,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