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十九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十九条 热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进入信访程序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承办单位已依法作出处理,且有合法、合理结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热线事项,12345热线受理人员应当说明理由;符合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同时告知服务对象相关办理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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