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热线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或者服务对象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的,应当书面提请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审核后终止办理,并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