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十六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十六条 12345热线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