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对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有权如实进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