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自觉维护12345热线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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