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自觉维护12345热线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