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九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畲族文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并用于:
(一)征集、搜集、整理和出版畲族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等;
(二)抢救保护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
(三)开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传习、学术等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以及畲族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四)扶助畲族文化产业发展;
(五)对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畲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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