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将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有畲族聚居村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指导畲族聚居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畲族聚居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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