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六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