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