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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