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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