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01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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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 第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 第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 第八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数字化,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管理... 第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第十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与省公共资源... 第十一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 第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公示... 第十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国家对竞争主体的... 第十六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省级以上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第十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交易项目进行评标评审,提出书... 第十八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项目单位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应当包括专家打分情况、否决... 第十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以书... 第二十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 第二十六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不得有下列行...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监督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 第三十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后评估制度,对评标评... 第三十二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活动提出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第三十八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