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