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