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后评估制度,对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评价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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