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测、预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