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者强制指定竞争性交易、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竞争主体或者中介机构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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