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