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项目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或者投诉;
(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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