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
(二)与竞争主体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