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