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异议或者质疑。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或者交易文件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间收到答复,或者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法律、法规对异议、质疑和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间收到答复,或者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法律、法规对异议、质疑和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