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交易项目进行评标评审,提出书面意见报告,并推荐合格的项目竞得候选人。
鼓励评标定标分离,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根据评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报告,从推荐的竞得候选人中确定项目竞得人。
鼓励评标定标分离,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根据评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报告,从推荐的竞得候选人中确定项目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