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国家对竞争主体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争主体,不得对潜在竞争主体实行歧视待遇。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争主体,不得对潜在竞争主体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