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需要审批、核准而未获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需要审批、核准而未获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