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易信息同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易信息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