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易信息同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