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参与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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