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三)竞得人,是指中标人、受让人、成交供应商等主体;
(四)中介机构,是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专业检测、交易代理等服务的主体。
(一)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三)竞得人,是指中标人、受让人、成交供应商等主体;
(四)中介机构,是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专业检测、交易代理等服务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