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