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二)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四)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纠纷、投诉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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