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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