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现场资料归档和见证等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报告交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现场资料归档和见证等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报告交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