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九条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需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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